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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Film Distribution and Exhibition Association,缩写:HFE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省内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技术、影视广告、电影营销、传媒、制片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等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 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通过行业协调、协商和行业监督,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宣传国家和省关于电影发行放映协会方面的方针和政策,普及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相关知识;
    (三)根据授权或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行业统计和市场调查、研究;
    (四)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制定行业标准,协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研究电影产业改革和发展方向,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资料、刊物、报告,建立信息平台,向政府提出建议,为行业提供咨询服务;
    (六)开展行业交流、研讨与合作,以及相关理论、学术研究工作,行业培训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优秀国产影片的宣传推广,举办新技术推广、展览、展销;开展国际电影交流活动。
    (八)组织开展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公共电影文化服务交流活动。
    (九)开展符合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
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